住建局:不得将工资发给包工头!最严予以暂停建造师执业,企业清出市场

关于严格落实建设单位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和施工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城管局、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住建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规划建设局、公共事业中心、综合行政执法局,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社会事务部、财政金融部、规划建设部、商务口岸部、综合执法局:

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的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98号)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的意见的通知》(徐人社发〔2021〕104号)要求,现就严格落实建设单位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和施工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

(一)拨付周期。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额度,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建设单位应当将人工费用于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拨付至施工总承包单位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拨付比例。工程建设领域每月拨付人工费用比例不得低于工程造价25%,即每月应拨付人工费用不得低于(工程造价/计划施工月数)*25%。交通、水利工程项目每月拨付人工费用比例不得低于工程造价10%。轨道、市政工程项目每月拨付人工费用比例不得低于工程造价20%。

因用工量增加等原因导致工资专用账户余额不符合按时足额支付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提出需增加的人工费用数额进行核准后及时追加拨付。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人工费用结余较多,能够足额发放两个月以上的农民工工资的,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调整当月人工费用拨付比例。

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分包单位、直接招用农民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农民工完成工作量的全部工资。不能全额支付的,每月实际支付的工资一般不低于应付工资的80%,剩余工资应当在半年内全部结清,且不得跨年度。

对退场的农民工或用工不满一个月的临时性用工,应当在农民工退场前完成工作量核算,并于退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结清工资。

三、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对于资金落实到位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将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作为支付担保凭证,同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或变相转移建设资金。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取现金、保单、银行保函等形式。

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为合同总价的5%-10%。建设单位在当地的项目1年内能按月拨付人工费用且未发生欠薪问题的,新开工项目可以向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申请降低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最低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3%。工程款支付担保相关材料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保存备查。

四、监控预警和处置

(一)系统信息上传。人民银行及金融机构要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发放工资实施监管。施工总承包单位收到建设单位按月拨付的人工费用后,及时通知农民工工资专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在接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单位按月拨付人工费用信息上传至实名制管理系统。总承包单位代发当月农民工工资后,开户银行在2个工作日内将工资明细上传实名制管理系统。

(二)风险预警。实名制管理系统每月5日前自动统计上月在建工程项目人工费用拨付情况,对人工费用拨付不及时、不足额的,系统自动预警。

(三)预警处置。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每月5日(节假日顺延)及时查看实名制管理系统中人工费用拨付预警情况,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对预警问题立即整改。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在收到整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责任单位向属地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后,解除预警。对预警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属地行业主管部门给予通报,并依法处理,通报和处理情况及时报送属地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监督检查。对预警问题不整改,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人数较多,影响较大的,各级根治拖欠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启动“双交办”工作机制,定期调度通报交办情况,各地人社、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依法处置。

五、规范用工台账管理

完善工资支付台账。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未发数额、累计未发数额、考勤天数、完成工程量。工资单必须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六、严格行政执法监督

(一)建设单位的清偿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警机制,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集体讨薪事件等相关的矛盾纠纷。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造成系统预警的,应当在收到整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整改,逾期仍不整改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项目停工整顿,人社行政部门给予罚款,并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二)总承包单位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代发农民工工资的,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将工程款、人工费用拨付给分包单位或者无资质的个人而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追偿。

人社行政部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罚款处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依法严肃查处,行业主管部门给予其责令项目停工、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理,人社行政部门给予罚款,并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财政局

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徐州市交通运输局

徐州市水务局徐州市城市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徐州市中心支行

202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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