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住建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房屋市政工程春季开复工工作的通知

宁夏住建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房屋市政工程春季开复工工作的通知

宁夏住建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房屋市政工程春季开复工工作的通知

宁建(建)发〔2024〕13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相关单位:
近期,全区房屋市政工程陆续复工复产,天气形势复杂多变,各类安全风险隐患叠加,安全防范压力增大。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要求和《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国“两会”期间和春节后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宁安办〔2024〕2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2024年全区房屋市政工程春季开复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清当前安全生产形势
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是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开局之年,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意义重大。春节后,员工因长假容易出现思想麻痹大意、安全生产意识放松,一些企业新招录员工或员工岗位调整,安全生产培训不到位或者未经过培训上岗作业,雨雪冰冻恶劣天气等多种因素交织叠加,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复杂性、严峻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抓好安全生产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和“1+37+8”系列文件安排,层层传导压力、压实责任,突出重点、抓住关键,从细节入手,抓源头治理,从严从细从实压紧压实责任链条,形成责任落实和日常监管闭环链条,确保全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严控开复工管理程序
各地要严格落实春季开复工安全生产条件,坚决做到“六个一律”:即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一律不得开工;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履职的,一律不得开复工;未对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的,一律不得开复工;重大事故隐患未消除的,一律不得开复工;企业未落实自查自纠,项目总监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未签署复工意见,并上传实名制管理系统报主管部门的,一律不得开复工;扬尘治理未达到“六个标准化”要求的,一律不得开复工。
根据《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2023-2024年全区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规定,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日稳定低于5℃即属于冬期施工。对于3月15日前需要复工的冬季停工工地,还应严格按照冬施管理要求进行管理,配备冬期施工防护物资,满足采暖和保温条件,以防“倒春寒”。除自治区和各地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工程等特殊项目外,原则上3月15日前停止所有土石方作业。复工程序:主管部门前期摸排—企业自查自纠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并通过系统自主申报—主管部门抽查。
三、工作重点
春季开复工阶段要突出抓好质量安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督促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申请复工前,施工企业要制定一套复工复产方案或工作计划,召开一次节后安全生产会议对复工复产安全生产作专题部署,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要作出履行岗位安全责任承诺并到岗履职,凡达不到实名制考勤到岗履职要求的工程一律不得开复工。
(二)强化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加强对所有人员的培训教育。企业要对派驻项目部管理人员开展开复工培训,企业、项目部、班组要对建筑工人开展三级入场培训,做到培训“有教室、有教师、有ppt或视频资料、有学时(不得少于15学时)”的标准化要求,并留存影像资料作为凭证,严禁培训学时不达标直接上岗作业或以班前交底作为复工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对新上岗员工或者转岗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按项目为单位制定应急预案,按企业为单位每半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和评估。
(三)做好施工现场质量管控。结合《2023-2024年全区房屋与市政工程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严把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实、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控、检测机构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监理报告制度和工程质量验收,重点对项目质量标准化管理、原材料进场管理、强制性标准执行、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完整性、符合性和真实性等方面开展检查,全面排查整治各类工程质量隐患。
(四)抓好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开复工前,要按照“项目部自查、施工企业复查、监理单位核查”做实三级检查,检查内容要执行《全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清单(试行)》的标准化表格,分别对管理行为、各分部分项工程和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整改后要书面闭环并留存影像资料。
(五)突出关键环节管理。加强对深基坑、深沟槽、高大模板支撑、起重机械设备安拆、有限空间作业等危大工程清单备案和实施过程的管控,落实危大工程辨识、备案、专项方案编制、审核、审批、专家论证、交底、验收管理程序,并严格落实危大工程线上备案。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查处和整改力度,对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建立台账,上报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严格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督导销号实施办法(试行)》,建立台账,下达督办通知书挂牌督办,在公众媒体上进行公告,整改后复查销号,闭环管理,逐项跟踪整改落实,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六)加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各工地要按照要求落实危险作业监护人制度和安全日志制度,高空作业按照《全区房屋市政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班组为单位为作业人员配备安全绳、防坠器等安全防护用品。按照《安全生产法》要求在各危险作业工位张挂安全警示标语和“顺口溜”(附件2)。施工区各类临时用电线路无漏电、腐蚀、松动等现象,电气设备的接零、接地保护措施牢靠,漏电保护装置灵敏,电线绝缘接头良好。涉及用火作业的,应当落实动火审批,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
(七)紧盯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严格落实自治区《2023-2024年全区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和扬尘防治“六个标准化”要求(即“施工工地围挡标准化、出入车辆冲洗标准化、现场道路硬化标准化、裸露场地绿化覆盖和粉状物料堆放覆盖标准化、土方湿法作业标准化、渣土车辆密闭运输标准化”),加强施工现场设备设施的抽检抽查力度,扬尘治理不达标的一律不得开复工。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抽测抽检力度,对已在施工现场使用的未编码非道路移动机械一经发现及时清退。
(八)全面建设智慧工地。政府投资项目、规模以上社会投资项目要按照《宁夏智慧工地建设技术标准》(DB 64T1684—2020),建设智慧工地。严格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推进建筑领域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实施方案(试行)》(宁建规发〔2023〕6号)、《关于做好全区建筑领域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工作的通知》(宁建<消>发〔2023〕26号),强化BIM技术在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方面的应用。
三、工作要求
(一)提早谋划靠前服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调度分析,及时掌握辖区在建项目复工复产动态情况。成立专家服务团队,深入企业、工地传达开复工政策,及时帮助解决问题和困难。强化督促指导和监管执法,压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严格落实企业责任。建设单位要落实好质量安全首要责任,严格执行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按期支付安全文明措施费和工程费用,保障合理工期。施工单位要认真落实自查自纠、培训教育等主体责任,加大对派驻项目班子的考核、奖惩。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加强旁站监理及监理巡视等工作,发现施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走形式、违反开复工管理程序、不具备复工条件擅自施工的项目,及时下达停工令,报建设单位和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规范建筑工人年龄。严禁55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从事特种作业,严禁60周岁以上(男)、55周岁以上(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之前下发的相关年龄限制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此通知的标准为准。
(四)严打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辖区项目开展一次全覆盖执法检查,早发现、早纠正问题隐患,给违法违规行为以有力震慑,防治个别苗头性问题演化为区域性问题。对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履职、培训教育学时不达标、未开展自查自纠等问题,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一条等进行处罚,并依据《宁夏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记录不良行为(附件3)。
(五)做好信息报送和工作总结。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注重挖掘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及时通报违法违规复工行为,表扬一批先进企业、曝光一批安全隐患、惩治一批典型违法行为。2024年5月10日前,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辖区春季开复工情况,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适时督导检查并通报各地工作情况。
联系人及电话:李振刚 0951-5179539
电子邮箱:zongzhananquanke@163.com
附件:
1.2024年春季开复工质量安全大检查汇总报表
2.房屋市政施工关键岗位安全作业提示警示“顺口溜”
3.开复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标准(部分)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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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