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解读

一、修改背景

  2009年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河北省危险性较大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专家管理办法》(冀建法〔2009〕144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已实施多年。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22年8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原《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

  二、主要修改内容

  (一)对文件标题及内容进行修改规范。与现行国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的管理制度相衔接,限定了适用专家论证的工程范围,将原《办法》文件标题及文中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修改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二)规范了专家的方案论证职能。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有关规定相一致,将原《办法》中的“安全论证审查”和“论证审查”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论证”。

  (三)规范了主管部门的称谓。根据机构改革后的名称,将原《办法》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修改了文件制定目的和依据。原《办法》第一条的依据已废止,修改为“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以下简称论证专家)管理,规范论证行为,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五)调整了文件适用范围。按照《通知》的规定,明确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范围,将原《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涉及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暗挖工程等。”

  (六)修改规范了部门监管职责。与现行区划、管理体制和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将原《办法》第三条修改为“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论证专家的监督管理。”增加“雄安新区、定州市、辛集市和经批准的特定区域,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七)规范了论证专家的条件。按照《通知》要求,对原《办法》第六条内容进行修改,主要是提高了申报条件,细化了道德品质要求,年龄限制由70岁修改为60岁,取消了注册执业人员申报专家的资格。修改为“论证专家申报条件:(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二)身体健康,年龄在60岁以下;(三)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专业经验;(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五)具有主导完成3项以上本专业大、中型工程的经历;(六)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工程,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七)熟悉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与规范。”

  (八)简化了专家聘用和续聘程序。删除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十三条第(三)项中颁发聘书的内容。

  (九)相应修改了论证专家的义务和权利。在第十条第(三)项中增加专家回避的要求;将第十一条第(三)项参加论证需“持聘书”的要求删除。

  (十)明确新修订文件的实施时间,并对原《办法》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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