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的通知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事故的重要指示精神,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石政办传〔2022〕22号)规定,结合近期省住建厅关于城市危房管理工作的通报要求,针对我市目前城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根据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并借鉴其他城市经验做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城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各级城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城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检查,从事城市房屋安全鉴定的单位要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切实规范鉴定行为,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规范城市房屋安全鉴定的程序和内容,保证城市房屋安全鉴定的可靠性和权威性,共同促进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健康发展。
二、严格执行国家规范和鉴定标准
实施城市房屋安全鉴定应严格按照《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和城市房屋安全管理相关规定要求同时进行抗震鉴定,执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和《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以上鉴定标准有修改变动的,按最新标准执行,其中涉及结构鉴定的,应配备必要的结构计算分析软件,报告审核、批准人应为高级工程师,其中1人应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房屋安全鉴定涉及的地基基础检测、结构检测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对有不同结构或不同环境中的城市房屋安全鉴定,除执行相应标准外,还应遵守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规范鉴定报告质量,确保鉴定准确、科学
(一)鉴定报告内容要求
为保证鉴定报告内容完整翔实,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房屋概况;
2.检测鉴定项目及依据;
3.检测仪器设备;
4.房屋原始资料及相关工程资料;
5.房屋现状普查(损坏构件及现场照片);
6.检测数据;
7.构件危险性鉴定(包括承载力验算、构造与连接、危险构件的数量位置等);
8.综合评定房屋危险等级及抗震能力;
9.处理建议;
10.相关附件(包括房屋平面图及构件承载力、抗震承载力计算结果附图等)
(二)合理确定结构上的作用标准值
房屋承重结构、构件的承载能力验算,采用的计算模型应符合结构的实际受力和构造状况,结构上的作用应依据现场实际情况合理取值,充分考虑构件自重以及地面铺装、顶棚抹灰吊顶、墙体抹灰等装修产生的荷载(存在损伤的构件、部位应考虑抗力折减),活荷载、材料自重等取值应满足《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相关规定,并不小于原设计规定。结构上的作用标准值可参照《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附录J的方法确定,并在鉴定报告中明确取值结果及核算过程。
(三)鉴定报告应加盖鉴定机构公章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专用章,并有鉴定人员、技术负责人签字。鉴定单位要不断完善质量体系建设,强化细节管理,不断提升检测鉴定技术水平和鉴定报告质量。
四、建立鉴定结论争议调处机制
(一)委托人或房屋利害关系人(涉及多产权房屋的,按《民法典》有关规定执行,下同)对鉴定单位出具的初次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鉴定报告或知道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单位提出书面复核要求,原鉴定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要求之日起十日内出具复核意见。
(二)委托人或房屋利害关系人对复核意见仍存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复核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城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鉴定结果评定要求。市城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由专家出具评定意见。
五、加强危险房屋信息报送机制
城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在鉴定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重大险情,或随时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出现房屋坍塌等情形的,应当立即通知委托方采取相应措施,并同时报告房屋所在县(市、区)城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城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将鉴定报告报送至房屋所在县(市、区)城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经鉴定属非危险房屋的,鉴定报告应注明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