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10月1日起,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就这样简单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推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经开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渝府发〔2021〕16号)、《重庆市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决定从2022年10月1日起,我市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推行告知承诺审批试点。现就告知承诺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简化行政审批流程
企业申请资质时,可自愿选择告知承诺制流程审批模式。按市区两级审批权限划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企业办理资质审批事项应满足的审批条件,企业作出满足审批条件的承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企业承诺和申报材料,作出审批决定。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坚持放开准入和严格监管相结合,对企业承诺的内容和提交的申报材料,开展全覆盖核查。
(三)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提高审批效率,精简申报材料,进一步方便企业办事。通过实施“互联网+政务”措施,逐步实现服务标准化和智能化,让企业群众“零跑路”。
二、实行范围
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工程监理企业新办、增项、升级资质申请(资质重新核定除外)。
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和受理
申请企业登录重庆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渝快办),选择需要办理的事项,进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审批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审批信息平台)”后,企业应阅读《工程监理企业告知承诺制资质申报告知书》(附件1)。申请企业从平台打印《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承诺书》(附件2)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后,连同申报材料在审批信息平台中提交,不再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二)审批和公告
住房城乡主管部门在受理企业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制发资质证书,一周时间内发布公告。
(三)核查和陈述
1.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公告发布后的2个月内完成对企业承诺内容和申报材料的核查,并将核查意见对外公示。
对申报升级的本市业绩,市住房城乡建委将对申报业绩进行实地核查;对市外业绩,由市住房城乡建委联系业绩所在地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核查。对若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基本信息中详细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标记为“A”级的,且技术指标和有效期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业绩,不再进行核查。
2.对核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以在陈述期内提交陈述报告。对企业在陈述过程中更换了人员、业绩等材料的,按申报时间点进行审查(如:更换的人员在本企业注册时间、更换业绩的竣工验收时间等,应早于申报时间点)。凡核查发现申报人员、业绩等弄虚作假的,不得更换。
3.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陈述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进行公示。企业陈述不能解释和佐证核查意见的,不予认可。
4.对企业未提交、逾期提交陈述报告或陈述审查意见不予认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撤销企业相关资质。企业在撤销资质公告发布10日内交回资质证书;有其他资质的,根据审批权限由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新打印证书。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企业主体责任
申请企业未达到法定许可条件从事被许可行为的,以及因撤销资质所导致的风险及经济、法律后果,造成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由申请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二)加强监督管理工作
申请企业取得资质后,在核查期内不得进行资质相关信息变更,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有关规定。
对通过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直接申请并已取得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不得进行重组、分立。
对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3年内不受理企业资质申请,并记入建设行业主体不诚信记录;造成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由申请企业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后果。
(三)全面推进信息公开
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委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官网将企业申报的有关内容对外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行业监督。
(四)明确部门责任分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切实落实本通知要求,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组织管理,制定相应的审批工作流程和规章制度,确保本区域内告知承诺制工作顺利开展。
市住房城乡建委将加强对各区县的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力度,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纠正,并通报相关情况。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