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建厅印发云南省房屋市政工程建筑施工项目安全日志(试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市政工程建筑施工项目安全日志(试行)的通知
云建质〔2022〕109号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各施工、监理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强化落实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云南省房屋市政工程建筑施工项目安全日志(试行)》(以下简称“安全日志”),现印发你们,从印发之日起实施。请各地、各单位、各企业抓好贯彻落实,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监管机构要高度重视房屋市政工程建筑施工项目“安全日志”监管工作,督促企业认真填写“安全日志”,把“安全日志”落实情况作为重点督查检查内容之一。
二、各在建施工项目要做好每日安全检查工作,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要做好安全检查总结,做到有查必记、真查实纠、严查实改。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被检项目应按照“五定”(定人员、定时间、定责任、定标准、定措施)要求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安全隐患,必须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进行彻底整改,并将整改结果附照片建立档案备查,确保闭环管理。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执行复工复产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制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规定,“危大工程”的方案编制、审核、审查、论证、交底、验收、检查情况应在“安全日志”中真实记录,形成闭环管理。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安全日志”工作督查检查,督促企业按时填写,确保“安全日志”填写规范及时、内容真实完整。
五、各地、各单位、各企业要在《云南省房屋市政工程建筑施工项目安全日志(试行)》执行过程中,认真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并及时反馈云南省住房和城乡住建厅。
联系人及电话:陈小华,0871—64322465。
附件:安全日志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9月8日
附件
安全日志
项目名称: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厅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5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建设部建质〔2008〕91号文件第12条规定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三)对作业⼈员违规违章⾏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五)对于发现的重⼤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六)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注: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项目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注: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房屋市政工程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清
注:依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建质规[2022]2号)
安全日志
日期: 天气: 填写人:
项目安全负责人(签字):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监理负责人(签字):
填写说明:
1、本日志由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负责当日及时填写,并由施工单位项目安全负责人进行汇总为项目安全日志。
2、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监理单位总监(总代)审核签字。
3、现场下发的隐患整改单、局部停工令及罚款单需在安全日志中编号。4.施工单位负责每月收集归档。
履职照章免责
失职照章追责
来源:云南省住建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