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省市住建部门发文!政府项目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01 江西《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按时支付。
项目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第四十六条 投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http://www.jiangxi.gov.cn/art/2021/8/23/art_4990_3542079.html?xxgkhide=1
02 贵州《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五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政府投资项目确需通过政府举债的,只能在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举借。严禁地方政府以建设—移交、带资承包、垫资施工、不动产虚假登记抵押等方式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严禁违法分包、转包政府投资项目,严禁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通过第三方借资或者由施工单位垫资、借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督促施工单位将已拨付或者已落实的资金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
第四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按程序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按规定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或者司法机关处置: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未履行决策评估程序,或者不按规定程序报经政府同意,就进行立项批复、开工建设、安排预算、拨付资金;
(三)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四)未按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五)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六)对决策评估的有关要件、数据等弄虚作假;
(七)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或者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八)因决策失误导致项目停建、缓建、烂尾、遗留且造成损失的;
(九)必须进行项目招标而未进行招标,或者违规以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十)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骗取截留、挤占挪用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http://fgw.guizhou.gov.cn/zwgk/xxgkml/zcfg/flfg/202109/t20210913_70060513.html
03 重庆《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定结算程序开展资金结算,对具备条件的项目,财政资金应当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办理支付。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五十三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七)未按照规定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
(八)未按照规定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和建设管理代理制;
(九)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或者财务决算手续;
(十)未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http://fzggw.cq.gov.cn/zfxxgk/fdzdgknr/lzyj/szfgz/202101/t20210129_8842427.html
04 山西《山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工程进度、合同约定等及时拨付,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
http://www.shanxi.gov.cn/sxszfxxgk/sxsrmzfzcbm/sxszfbgt/flfg_7203/szfl_7204/202012/t20201201_867261.shtml
05 山东《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
五、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在工程建设中全面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经承发包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时不再重复审核。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要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制度,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http://zjt.shandong.gov.cn/art/2021/6/4/art_103756_10294580.html
06 陕西《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四十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http://www.shaanxi.gov.cn/zfxxgk/zfgb/2020/d22q/202012/t20201203_2132115.html
07 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资金来源确保落实到位。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工程施工合同,根据施工进度及时拨付建设资金,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四十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https://www.nx.gov.cn/zwgk/gfxwj/202011/t20201104_2276719.html
08 河南《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上级人民政府与下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建设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各方签订的合同同步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四十六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https://www.henan.gov.cn/2020/08-26/1759947.html
09 江苏《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http://www.jiangsu.gov.cn/art/2020/8/18/art_46143_9456643.html
10 云南《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http://yn.gov.cn/zwgk/zfgb/2020/2020d19q/szfwj/202008/t20200807_208578.html
11 吉林《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项目单位应当按工程进度、合同约定等及时拨付建设资金,不得违规举债、不得增加政府隐性债务、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http://xxgk.jl.gov.cn/szf/gkml/202003/t20200325_6926205.html
12 甘肃《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因资金筹集责任不落实造成政府拖欠工程款。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六十条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七)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http://www.gansu.gov.cn/art/c103795/c103796/c103810/202004/211651.shtml
13 河北《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工程施工协议,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同时,在合法合规使用资金前提下,加快支付进度。结转2年以上的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第四十三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http://info.hebei.gov.cn//eportal/ui?pageId=6809997&articleKey=6903912&columnId=6855605
14 海南《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具备国家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履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要按照有关规定确保资金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任意压缩或随意延长合理工期。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不良信用记录,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停止项目建设,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政府投资条例》追究相关责任: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审批或者政府投资资金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者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地点或者建设内容的;
(四)擅自增加概算的;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的;
(七)未按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
https://www.hainan.gov.cn/hainan/szfwj/202001/504b28056d5c4d30ac90ab8b4cf58734.shtml
15 安徽《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
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建设单位不得以建设工程未审计为由拖欠工程款
https://www.ah.gov.cn/szf/zfgb/553967101.html
16 天津《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五十二条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https://www.tj.gov.cn/sy/ztzl/ztlbtwo/qyjfw/zcxx/202006/t20200616_26742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