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通知:严格执行“项目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24小时值班制度!

01

9月6日,湖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

  • 做好岗前筛查和轨迹核查工作,不得雇用无健康信息或需隔离观察的劳务人员。

  • 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原则上只保留必要的人员和材料出入口,安排专人值守,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在岗带班、关键岗位人员24小时值班和疫情报告制度。

02

近日,无锡市住建局发布《全市建筑施工疫情防控战时安全生产措施清单(试行)》,也提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实行24小时驻项目带班,否则不得开展闭环生产。

全市建筑施工疫情防控战时安全生产措施清单(试行)

一、禁止情形(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施工项目,不得开展闭环生产:

1.施工项目部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不能按要求实行24小时驻项目带班的;

2.施工项目部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等)不能按规定到岗履职的;

3.监理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含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安全监理工程师等)不能按规定到岗履职的;

4.建设单位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含项目负责人、甲方代表等)不能按规定到岗履职的;

5.项目特种作业人员不能到岗或缺额的;

6.项目未制定疫情防控战时安全生产专项工作方案的;

7.项目职工宿舍、临时住宿区域不符合消防、用电、燃气等安全管理规定,与生产(储存)区域无法保持足够安全间距的;

8.项目存在安全设施设备超期未检、安全装置缺失等较大及以上风险,无法保证生产安全的;

9.项目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整改的。

相关文章:住建局: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实行24小时驻项目带班,否则不得开展闭环生产

近期,全国疫情形势较为严峻,项目施工现场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管控难度较大,疫情防控更是容不得半点松懈和麻痹大意。

为进一步保障建筑行业做好疫情防控,同时减轻建筑工地及企业在疫情期间的发展压力。此前住建部发文明确,因疫情常态化防控产生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住建部《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 强化参建各方疫情常态化防控主体责任,建设、施工、监理项目负责人是本单位工程项目疫情常态化防控和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 因疫情常态化防控产生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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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上海市交通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抓紧抓实抓细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体防控策略,科学有序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我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0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

1 总则

1.1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抓紧抓实抓细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体防控策略,科学有序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建筑业实际,制定本指南。

1.2 本指南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管理。

1.3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精准防控的原则,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督促参建各方严格执行各项防控措施,确保疫情常态化防控到位。

2 防控体系建设

2.1 建立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体系

各参建单位(含建设、施工、监理等)应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项目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工作体系和机构,明确疫情防控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设置专职疫情防控岗位,完善疫情防控管理制度。

2.2 强化参建各方疫情常态化防控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疫情常态化防控总牵头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挥、协调和保障等事项。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各项工作组织实施。监理单位负责审查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方案,开展检查并提出建议。建设、施工、监理项目负责人是本单位工程项目疫情常态化防控和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方应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切实履行疫情防控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3 人员管理

3.1 健康管理

3.1.1 严格执行项目所在地人员管控要求,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及建筑工地实名制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手段,核实项目人员身份及健康信息,不私招乱雇,不使用零散工和无健康信息的劳务人员,不得在项目之间无组织调配使用劳务人员,不得使用按照有关规定需要隔离观察的劳务人员。

3.1.2 项目部应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对参建各方聘用的所有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建立“一人一档”制度,准确掌握人员健康和流动情况。

3.2 人员进出

3.2.1 在施工现场进口设立体温监测点,对所有进入施工现场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和“健康码”查验,核对人员身份和健康状况。凡有发热、干咳等症状的,应禁止其进入,并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置。

3.2.2 外来人员确需临时进入施工现场的,由项目部指定专人对接。进入施工现场前应测体温、核对人员身份及健康状况等有关情况,核实无误并登记后方可进入。

3.2.3 入境人员、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密切接触者及确诊治愈出院患者等确需返回施工现场的重点人群,应在严格执行完项目所在地有关规定,经核实“健康码”无误后,方可返回施工现场,并做好至少两周的健康监测和跟踪随访。

3.3 人员防护

3.3.1 项目部应按照疫情常态化防控需要为员工配发防护用品,并建立物资台账。

3.3.2 在人员密集的封闭场所、与他人小于1米距离接触时需要佩戴口罩。在密闭公共场所工作的厨师、配菜员、保洁员等重点人群要佩戴口罩,项目部要做好日常管理。

3.4 宣传教育

3.4.1 通过宣传栏、公告栏、专题讲座、线上培训、班前教育、技术交底等方式,加强对施工现场人员防疫政策、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着力提升从业人员的防范意识和防控能力。

3.4.2 加强公共卫生教育培训,引导施工现场人员养成勤洗手、常通风、科学佩戴口罩、使用公勺公筷等良好卫生习惯。

3.4.3 宣传教育应尽量选择开阔、通风良好的场地,分批次进行,人员间隔不小于1米。

4 施工现场管理

4.1 施工现场准备

4.1.1 施工现场应采取封闭式集中管理,严格进、出场实名制考勤。办公区、生活区、施工区、材料加工和存放区等区域应分离,围挡、围墙确保严密牢固,尽量实现人员在场内流动。

施工现场应设置符合标准的隔离室和隔离区。现场不具备条件的,应按标准异地设置。

4.1.2 办公场所、会议室、生活区域及其他人员活动场所应定期通风换气和清洁卫生,定期消毒,重点对人员密集场所(区域)和频繁接触物品(部位)进行消毒。

加强施工现场环境卫生整治,消除卫生死角盲区,保证施工现场内洗手设施的正常使用,并应配备肥皂或洗手液。

在公共区域设置废弃防疫物资专用回收箱(垃圾桶),定期对专用垃圾桶进行消毒处理。

4.1.3 各参建单位要按照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原则,储备适量的、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口罩、防护服、一次性手套、酒精、消毒液、智能体温检测设备等防疫物资,建立物资储备台账,确保施工现场和人员疫情常态化防控防护使用需求。施工现场人员应正确使用和存储消毒液、消毒设备、酒精等防疫物资,防止意外吞食中毒或引发火灾。

4.2 施工组织

4.2.1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时应增加疫情常态化防控专篇,提出优化施工作业,减少人员聚集和交叉作业等具体举措。

4.2.2 各参建单位要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项目质量管理,落实质量责任。要重点加强对桩基础、混凝土等关键环节质量管理,切实保证工程质量。

4.2.3 对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脚手架、施工临时用电设施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安全状况和现场防护情况加大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不留死角,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4.3 施工区管理

4.3.1 定期对地下室、管廊、下水道、施工机械、起重机械驾驶室及操作室等密闭狭小空间及长期接触的部位进行消毒,并形成台账。施工机械等宜采取专人专用的原则,同时优化施工现场的工序、工艺,并尽可能多的使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减少人员接触、聚集和交叉作业。需要进入施工现场的车辆,应予以消毒。

4.3.2 加大施工现场巡查力度,检查作业环境是否满足疫情常态化防控要求,其中重点区域是否消毒为必查项;检查施工人员防护防疫措施是否到位。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第一时间消除防疫隐患。

4.4 办公区管理

4.4.1 严格控制同一办公场所人员数量,尽量减少人员聚集。办公时应尽量保持1米以上的接触距离。

4.4.2 严格控制会议频次和规模,尽量减少室内会议和缩短会议时间。  

4.5 生活区管理

4.5.1 生活区距离工地较远的项目,尽量做到生活区到施工区封闭管理,鼓励安排专车接送人员上下班。合理安排生活区的出入口,入口要有专人负责测温、核对人员身份和健康状况等。

4.5.2 宿舍原则上设置可开启窗户,定期通风及消毒。每间宿舍居住人员宜按人均不小于2m2确定,尽量减少聚集,严禁使用通铺。宿舍内宜设置生活用品专柜、垃圾桶等生活设施,环境卫生应保持良好。

4.5.3 工地食堂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严格执行卫生防疫规定。食品食材的采购应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建立采购物资台账,确保可追溯。严禁生食和熟食用品混用,避免肉类生食,避免直接手触肉禽类生鲜材料。严禁在工地食堂屠宰野生动物、家禽家畜。

食堂原则上采取分餐、错峰用餐等措施,减少人员聚集,并且实施排队取餐人员的间距不小于1米,食堂就餐人员的间距不小于1米的安全措施,避免“面对面”就餐和围桌就餐。

食堂应保持干净整洁,定期通风及消毒,严格执行一人一具一用一消毒,不具备消毒条件的要使用一次性餐具。

5 应急管理

5.1 建立应急机制

项目部要坚持疫情常态化防控和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疫情常态化防控应急机制,按照项目所在地分区分级标准及时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适时开展应急演练,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对接属地社区、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全面落实各项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

5.2 应急处置措施

5.2.1 发生涉疫情况,应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采取停工措施并封闭现场。

5.2.2 按照应急预案和相关规定进行先期处置,安排涉疫人员至隔离观察区域,与现场其他人员进行隔离,并安排专人负责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防控专业人员的进场引导工作,保障急救通道畅通。

5.2.3 积极配合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对现场进行全面消杀。

5.2.4 根据属地要求,及时、全面、准确向有关部门报送疫情防控信息。

6 监督管理

6.1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疫情常态化防控要求,督促各参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和防控措施,加强对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开展和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疫情常态化防控不到位、施工安全隐患和工程质量问题,责令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理。

6.2 对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瞒报、谎报、漏报、迟报疫情防控信息以及工作不力、不负责任、措施不当造成施工现场疫情扩散传播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7 附则

7.1 因疫情常态化防控发生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7.2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细化当地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具体措施,支持企业依法享受优惠政策,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对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文件原文: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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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

我省近期多地出现新冠肺炎阳性感染病例,“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压力持续加大,为进一步压实疫情防控属地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切实防止工地发生聚集性疫情,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

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清醒认识当前疫情防控严峻形势,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在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的指导下,配合街道(乡镇)、社区(村),督促建筑施工现场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落实相应的主体责任和防控措施。以人员管理、现场封闭、应急处置等为重点,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二、全面筑牢疫情防控防线

一是加强进场人员管理。结合本地疫情形势和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要求,督促建筑工地加强人员入场管理,做好岗前筛查和轨迹核查工作,不得雇用无健康信息或需隔离观察的劳务人员,合理优化施工组织,有序安排核酸检测。充分运用大数据助力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按要求安装智能化监测装置,并结合实名制系统,记录人员身份、健康码、行程码、体温及进出时间等信息,确保施工现场进出场人员信息全记录,准确掌握务工人员在建筑工地的流动轨迹。

二是强化工地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原则上只保留必要的人员和材料出入口,安排专人值守,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有本土阳性感染病例的地区,施工现场人员尽量在工地集中居住,或采取施工点、居住点“两点一线”的方式活动,外出人员须报告去向并建立信息台账备查,减少零散和临时性务工人员用工方式。

三是落实现场防疫措施。督促建筑工地严格按照《新型冠状病毒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71号)和《全省建筑工地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指南》(鄂防指发〔2021〕23号),落实建筑施工现场防疫措施。现场人员卫生防疫知识宣传教育到位,新冠疫苗应接尽接;施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做好通风换气和卫生消杀,控制人员流动和聚集;生活垃圾和废弃防疫用品严格按规定处置,保持现场环境清洁;防疫物资储备充足,确保口罩、消毒液、防护服等卫生防疫用品满足现场人员日常需求。

三、做好疫情防控应急准备

统筹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工作,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在岗带班、关键岗位人员24小时值班和疫情报告制度。督促工程项目制定完善新冠疫情防控应急预案,明确疫情防控责任和应急处置流程确保通信联络和信息渠道畅通,建筑工地一旦发生感染、出现密接等情况,各地住建部门要及时掌握,并将工地封控情况、感染阳性人数及人员隔离管控情况等信息第一时间向厅安办报告。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无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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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建管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压紧压实建筑施工领域疫情防控战时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指导参建各方做好闭环生产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特制定《全市建筑施工疫情防控战时安全生产措施清单(试行)》。现将措施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加强宣传引导、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29日

全市建筑施工疫情防控战时安全生产措施清单(试行)

一、禁止情形(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施工项目,不得开展闭环生产:

1.施工项目部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不能按要求实行24小时驻项目带班的;

2.施工项目部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等)不能按规定到岗履职的;

3.监理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含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安全监理工程师等)不能按规定到岗履职的;

4.建设单位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含项目负责人、甲方代表等)不能按规定到岗履职的;

5.项目特种作业人员不能到岗或缺额的;

6.项目未制定疫情防控战时安全生产专项工作方案的;

7.项目职工宿舍、临时住宿区域不符合消防、用电、燃气等安全管理规定,与生产(储存)区域无法保持足够安全间距的;

8.项目存在安全设施设备超期未检、安全装置缺失等较大及以上风险,无法保证生产安全的;

9.项目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整改的。

二、生产安全措施(9条)

闭环生产期间,各项目要严格落实以下生产安全措施:

1.强化安全责任落实。各项目部应由建设单位牵头,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参建单位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参与,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项目闭环生产期间安全生产专项工作方案,并按照分类分级原则,向监管部门报备。方案中,至少应明确住宿场所、住宿人数、巡查值守和应急处置等情况。项目要组建疫情防控战时安全生产工作专班,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和每位作业人员。组织制定并严格执行人员调度、联络协调、安全巡查、车辆管理、物品消杀、应急处置等临时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作业平稳有序。

2.强化人员上岗管理。对安全管理人员、重要管理岗位、重大危险源和大型起重机械等重要设备设施操作人员,设立AB角制度,及时补位和交接;根据劳动强度和岗位特性,优化作业班次,倒班人员下班后必须保障足够的休息时间;制定关键岗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防止一线作业人员疲劳作业;杜绝特种作业人员和特殊工种无证上岗现象。

3.优化人员管理模式。要充分利用微信群、视频会议等方式,开展小规模、非聚集式培训。加强日常督促提醒,每日召开班前例会,督促员工遵章守纪,确保不违章作业。新员工、转岗员工必须经三级安全教育后方可作业。

4.强化风险隐患排查。须建立闭环生产条件下的安全风险及管控措施清单,逐项对照检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每日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并确保整改到位。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要采取有效的临时性措施。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上报。要定期维护保养设备设施,特别是对因闭环管理无法开展定期检测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等,要先行采取自主检测或其他替代措施。对于超期未检且无法保证安全的设施设备,要坚决停用。

5.强化作业现场管控。要加强对高风险作业环节和关键部位的检查力度,落实安全管控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原则上停止高处、动火、有限(受限)空间、吊装、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确有需要的,应升级管理并报监管部门。不得在夜间从事危险作业。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

6.加强应急物质储备。应当提前准备必要的应急和防疫物资,或签订采购协议并确保接到指令后能够第一时间送达。应当提前做好员工临时住宿场所准备,加大对办公室、会议室等集中住宿场地的巡查,确保符合消防、用电、燃气等安全规定;要采取必要的监控措施,安排专人巡检。

7.加强危险物品临时存放管理。危化品等危险物品临时超量储存的项目,应当在工地内符合条件的区域设置应急存放场所,完善相关安全措施,采取专人管理,定期巡查。要及时将临时存放场所相关情况报监管部门。

8.加强安全风险动态研判。应针对封闭生产条件下施工工艺、设备设施、岗位操作、作业环境、管理模式等新变化,加强安全风险动态研判,将问题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特别是要加强对闭环生产人员的心理疏导,及时了解解决人员家庭生活困难,确保人员情绪稳定。

9.强化应急准备和值班值守。应制定完善闭环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方案,落实好各项应急响应准备,加强日常演练,确保24小时处于临战状态。要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加强工地出入口和住宿区域的力量配备,不得擅自离守。

三、消防安全措施(9条)

因闭环生产需要,项目部设置临时住宿区域的,应严格落实以下消防安全措施:

1.禁止在生产厂房、仓库内设置临时住宿区域。

2.布置在办公、体育场馆等民用建筑内时,住宿区应相对独立,应具备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且保证所在建筑物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安全出口禁止锁闭。

3.用于住宿的帐篷应是难燃材料制作,帐篷内严禁设置电气线路及其他照明灯具。

4.布置在建筑内的住宿铺位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每10个铺位为一个区,区和区之间应设置间隔通道且不宜小于2米,该通道应能连通至所在建筑物的安全出口。

5.住宿区域应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且每个楼层配置推车式灭火器不少于1具。用于住宿的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应处于完好有效状态。住宿区应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设置应急电铃等紧急情况下便于通知的工具,未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建筑物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6.住宿区应设置双人双岗24小时值班,且必须经过培训,熟悉掌握应急处置流程和消防器材使用,配备喇叭和手电等器材,每2小时开展一次巡查检查,并做好应急处置的准备工作。

7.住宿区严禁吸烟和使用蚊香,严禁使用蜡烛及其他任何明火火源,不应存放酒精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因消杀需要的酒精、消毒药剂等应存放在自然通风良好的独立房间,并采取必要的防火分隔措施。

8.住宿区应规范用电设备管理和电气线路敷设,统一设置手机等充电插座,不得随意私拉乱接电气线路。

9.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确保每名员工均应掌握逃生线路和逃生知识。每名住宿人员宜配备防烟面具、应急手电、毛巾等逃生类设施。

四、监管服务措施(6条)

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疫情防控战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和服务指导,认真落实以下措施:

1.按照分类分级原则开展监管。因防疫原因暂时无法开展的,市级部门可以委托市(县)区级部门进行监管。

2.建立“定向联络员”制度。明确专人担任项目部和监管部门之间的联络员,负责做好战时疫情防控期间项目的安全生产指导服务、信息互通和工作衔接。

3.及时告知人员缺岗情况。接到疫情防控战时指令后,督促项目在4小时内向“定向联络员”上报本项目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重要设备设施岗位人员等的在岗缺岗情况。

4.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灵活开展各类线上安全教育培训,运用“安全云课堂”、微信公众号、微信群和视频会议等方式,根据项目需求,为项目安全教育培训提供全方位支持。

5.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调度。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对正常生产项目疫情管控措施落实情况、人员在岗在位情况等加强调度,及时汇总分析,协调解决问题。

6.在处置疫情等其他工作中,不得擅自调用基层执法力量。市级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骨干力量在岗在位,积极履职尽责。对闭环生产项目开展监管服务的人员、专家必须实行闭环管理。

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按照以上的“9+9+9+6”四类措施清单,以如履薄冰、小心翼翼、极端负责的态度,落实对建筑工地施工情况的远程监测和人员流动情况的颗粒化管控,重点检查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督促各方加强生活区、办公区、施工区消防安全管理,强化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大工程安全管控。对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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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