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海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注销注册等注册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级住建行业、交通运输行业、水务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专业类别分别负责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审批工作,并按照职责分工建立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平台,归集全省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促进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和信用信息互通互享。
第二章 注册申请
第四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申请注册条件:
(一)取得海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运营养护、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三)无本细则第十四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五条 初始注册
取得海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有效期为4年。
申请初始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和身份证;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逾期未申请者提供);
(五)外国人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申请初始注册时,二级造价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并由注册机关调查核实:
1.受聘于工程造价岗位;
2.聘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已办理退休。
第六条 延续注册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4年。
申请延续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申请延续注册时,超过有效期未正常延续的,符合初始注册条件的可重新办理初始注册。
第七条 变更注册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个人信息变更、执业单位变更、聘用单位信息变更,应在两个月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一)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海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3.外国人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二)申请变更注册时,造价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并由注册机关调查核实:
1.与原聘用单位已解除劳动合同;
2.聘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已办理退休。
第八条 增项注册
已注册一个专业的二级造价工程师,通过其他专业资格考试后可申请增项注册,注册程序按照初始注册办理。准予增项注册后,核发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各专业注册有效期分别计算。
第九条 重新注册
二级造价工程师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注册的,按初始注册办理。
第十条 注销注册
(一)二级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发现后依职权或造价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注销注册申请,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并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1.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
2.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3.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5.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6.受到刑事处罚的;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二)二级造价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提出注销注册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海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2.符合前款所列情形的证明文件之一。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期内应当达到注册机关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一)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注册两个专业的二级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学时可重复计算。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二)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首次申请初始注册的,应满足当年的继续教育要求。
(三)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被注销注册或注册证书失效后重新申请注册的二级造价工程师,自重新申请注册之日起算,近4年继续教育学时应不少于120学时。
第三章 受理与审批
第十二条 省级住建行业、交通运输行业、水务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专业类别分别受理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注册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受理后,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册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申请注册,准予注册的,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专业类别分别核发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按照规定自行制作执业印章。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四)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工程造价业务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八)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造价工程师注册信用档案信息。
第十六条 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在海南省申请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注册要求及申请程序与内地大陆注册人员一致,外国人还应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七条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编码规则及样式的通知》(建办标〔2020〕10号),自行刻制执业印章。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专业类别和工作职责范围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海南省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建设继续教育管理规定》(建教〔1997〕11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二级造价工程师开展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住建行业、交通运输行业、水务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专业类别,分别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继续教育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 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主要包括工程造价领域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选修课主要包括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以及本专业国内外的现状和最新发展信息等基本知识。
第五条 省级住建行业、交通运输行业、水务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专业类别和职责工作范围分别组织继续教育科目指南的编制。
第六条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继续教育模式。继续教育实施周期和注册有效期相同,一个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第七条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必修课超出60学时的部分可以计入选修课学时;选修课超出60学时的部分不可以计入必修课学时。
第八条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的方式:
(一)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
(二)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三)参加远程教育;
(四)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
(五)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继续教育学时的具体认定办法,省级住建行业、交通运输行业、水务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专业类别和职责工作范围分别制定。
第三章 培训与登记
第十条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按不同方式接受继续教育,并经过考核后依规获得相应学时。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对象实行登记制度。省级住建行业、交通运输行业、水务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专业类别和职责工作范围对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分别颁发《海南省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采用信息化继续教育方式的,可不再颁发纸质证书。
第十二条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按第八条规定的不同方式取得继续教育学时后,必须持有关证明和《登记证书》按专业类别到相关省级行业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登记、验印。
第十三条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到合法、有效的培训机构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否则,继续教育学时不予登记。
第十四条 培训单位应当遵循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科目指南,编制继续教育进修计划,使用规定的教材,依法依规组织培训,保证培训质量,并做好继续教育统计工作。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的教师按照专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的原则。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专家库,并明确专家授课的主要内容。各培训单位应当选择入库专家组织专业授课,否则,继续教育学时不予登记。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培训教师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全日制工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工作满5年以上;
(二)具有相关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本级)以上;
(三)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理论水平;
(四)近5年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五)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继续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定期组织培训,培训合格的教师方可按规定从事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授课工作。同时,应完善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逐步形成专业结构、年龄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 依法成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的培训机构等各类继续教育机构(以下称继续教育机构)可以面向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提供继续教育服务。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与继续教育目的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教材和人员,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且经相关专业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评估认定后,方可开展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相关专业继续教育服务。
第二十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师资队伍的管理,不定期进行教学质量检查、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师资队伍。
第二十一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专业知识的发展,及时修订继续教育科目指南,逐步建立各专业领域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教材体系和教学案例库。
第二十二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事中与事后监管,对于不如实登记申报,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培训现象,一经发现,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按专业类别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