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凡不符合此文件要求的“安管人员”,省厅将依据相关规定于2022年6月30日00时对其证书采取注销等处罚措施。
(一)申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法定代表人除外);
2.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
3.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二)申请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
2.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
3.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三)申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从事施工管理工作两年以上;
4.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规范人员变更
(一)“安管人员”在陕西省内变更受聘企业的,应当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新聘用建筑施工企业向省厅申请办理证书变更手续。
(二)“安管人员”跨省变更受聘企业的,依据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跨省变更工作的通知》(陕建质发〔2020〕1002号)要求办理。
(三)建筑施工企业因人员变动而使得“安管人员”配备类别、数量不足的,省厅将给予通报并限期3个月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法依规给予暂扣、吊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处罚。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的通知
陕建质发﹝2022﹞55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工作,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夯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就“安管人员”申请考核、日常管理、变更受聘企业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落实考核条件
“安管人员”应该通过其受聘企业(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一)申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法定代表人除外);
2.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
3.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二)申请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
2.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
3.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三)申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从事施工管理工作两年以上;
4.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二、加强日常管理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类别、数量的“安管人员”,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安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二)“安管人员”应自觉遵守管理规定,主动履行安全责任,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经所在企业向省厅申请办理证书延续,逾期未办理且有效期满的,原证书自动失效。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加强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规范人员变更
(一)“安管人员”在陕西省内变更受聘企业的,应当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新聘用建筑施工企业向省厅申请办理证书变更手续。
(二)“安管人员”跨省变更受聘企业的,依据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跨省变更工作的通知》(陕建质发〔2020〕1002号)要求办理。
(三)建筑施工企业因人员变动而使得“安管人员”配备类别、数量不足的,省厅将给予通报并限期3个月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法依规给予暂扣、吊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处罚。
四、查处违规行为
“安管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考核机关不予考核,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原考核机关撤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凡不符合此文件要求的“安管人员”,省厅将依据相关规定于2022年6月30日00时对其证书采取注销等处罚措施。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