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标准的通知

关于明确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标准的通知

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建筑施工领域“零事故”工作目标,现就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管理人员

本通知所称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住建部门所属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安全监督人员和建筑施工企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住建部门所属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安全监督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从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的在编在岗人员;建筑施工企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二、配备标准

(一)安全监督机构人员参考标准

1.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按照监管面积每60万平方米至少1人。

2.道路、桥梁、线路管道等市政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每20亿元至少1人。

3.轨道交通工程按照监督里程每8公里至少1人。

(二)建筑施工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配备安全总监,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1.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2.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3.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4.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工程项目配备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安全主管或项目安全总监,并按工程实际配备机械、土建、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1.总承包单位

(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2人;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

(2)道路、桥梁、线路管道等市政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5000万-1亿元的工程至少2人;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

2.分包单位

(1)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2)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各企业要加强工作组织,落实责任,认真部署落实。2022年3月15日前,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到位,建立健全企业和工程项目的两级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各地住建部门根据监管工作实际,调整充实安全监督机构人员配备,以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

2.加大宣传力度。各地住建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和工程项目的宣传,督促企业提高认识,按要求配足配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职责,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力度。

3.严格监管执法。各地住建部门和监督机构要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的检查,在工程项目首次监督告知时,应当核查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并利用实名制考勤系统进行随机抽查,对人员配置不到位或不到岗的情况要严肃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予以停工、通报等处理。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系统”。

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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