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若干意见

01针对招标方

(一)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对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取消招标文件备案或者实行网上办理。

(二)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

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不得以支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

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

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

对于涉及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情况,以及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经批准增加的少量建设内容,可以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不进行招标,同时强化项目单位在资金使用、质量安全等方面责任。

不得随意改变法定招标程序;

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除交易平台暂不具备条件等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三)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

招标人应当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鼓励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

对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

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鼓励就招标文件征求社会公众或行业意见。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文本,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编制。

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简化投标文件形式要求,一般不得将装订、纸张、明显的文字错误等列为否决投标情形。

鼓励参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建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鼓励建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示或公开制度。严禁设置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

(四)规范招标人代表条件和行为。

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

严禁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

(五)加强评标报告审查。

重点关注:

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

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

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

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

加大评标情况公开力度,积极推进评分情况向社会公开、投标文件被否决原因向投标人公开。

(六)畅通异议渠道。

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积极引导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按照法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支持系统在线提出异议、跟踪处理进程、接收异议答复。

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或者在作出答复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七)落实合同履约管理责任。

招标人需及时主动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并积极推进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公开。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合同订立、履行及变更的行政监督,强化信用管理,防止“阴阳合同”“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八)加强招标档案管理。

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招标档案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招标档案。加快推进招标档案电子化、数字化。

(九)强化内部控制管理。

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集体研究、合法合规性审查等议事决策机制,积极发挥内部监督作用。

对招标投标事项管理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强化内部控制。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在组织招标前,按照权责匹配原则落实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

鼓励招标人建立招标项目绩效评价机制和招标采购专业化队伍,加大对招标项目管理人员的问责问效力度,将招标投标活动合法合规性、交易结果和履约绩效与履职评定、奖励惩处挂钩。

02针对投标方和中标方

(十)严格规范投标和履约行为。

不得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

不得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

不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不得与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或向相关人员行贿谋取中标;

不得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干扰正常招标投标活动。

中标人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或者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

(十一)加大违法投标行为打击力度。

密切关注中标率异常低、不以中标为目的投标的“陪标专业户”。

重点关注投标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不同投标人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交叉任职、人员混用或者亲属关系、经常性“抱团”投标等围标串标高风险迹象。

严厉打击操纵投标或出借资质等行为导致中标率异常高的“标王”及其背后的违法犯罪团伙。

03针对评标专家

(十二)严肃评标纪律。

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不得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

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不得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和评标项目;

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不得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

不得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

严禁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

(十三)提高评标质量。

评标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

发现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标并向招标人说明情况;

发现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影响履约的,应当先请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不得直接否决投标;

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应当对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和是否需要否决全部投标进行充分论证,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

发现违法行为的,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受到非法影响或者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招标人既要重视发挥评标专家的专业和经验优势,又要通过科学设置评标标准和方法,引导专家在专业技术范围内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

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专家抽取专业,并保证充足的评标时间。

积极探索完善智能辅助评标等机制,减轻专家不必要的工作量。

(十四)强化评标专家动态管理。

充分依托省级人民政府组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建立健全对评标专家的入库审查、岗前培训、继续教育、考核评价和廉洁教育等管理制度。

加强专家库及评标专家信息保密管理,除依法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严格规范评标专家抽取工作,做到全程留痕、可追溯。

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评标专家动态考核机制,将专家依法客观公正履职情况作为主要考核内容,根据考核情况及时清退不合格专家。

(十五)严格规范和优化评标组织方式。

积极推广网络远程异地评标,打破本地评标专家“小圈子”,推动优质专家资源跨省市、跨行业互联共享。

有关部门应当规范隔夜评标管理,落实行政监督责任;

评标场所应当为隔夜评标提供便利条件,做好配套服务保障。

04针对招标代理机构

(十六)切实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依规、诚信自律经营,严禁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对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提出的违法要求应当坚决抵制、及时劝阻,不得背离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

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高额的招标文件等资料费用;

招标代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向招标人提交全套招标档案资料,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擅自销毁;

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十七)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在本地区执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将招标代理行为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点内容,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开展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和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为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参考,推动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能力。

05针对监督管理机构

(十八)健全监管机制。

畅通投诉渠道,依法处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投诉,投诉处理结果反馈当事人的同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合理利用信访举报及时发现违法问题线索,鼓励建立内部举报人制度,对举报严重违法行为和提供重要线索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和保护;

建立投诉举报案件定期统计分析制度,聚焦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

积极适应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新形势,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充分依托行政监督平台在线获取交易信息、履行监管职责;

不断探索完善智慧监管手段,及时预警、发现和查证违法行为;

加强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防伪溯源监督管理,防止招标投标电子文件伪造、篡改、破坏等风险发生。

(十九)加大监管力度。

各地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将监管重心从事前审批核准向事中事后全程监管转移。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升监管主动性和覆盖面。

招标人发生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追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不得以他人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为由减轻或免除责任。

与公安机关建立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协作配合。加强地方监管执法力量建设,推动人财物更多投入到监管一线,加强监管的技术保障和资源保障。

(二十)健全信用体系。

严格执行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公开的规定,并及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同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依法公示。

坚持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科学建立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推动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合理规范应用。

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市场禁入措施。

阅读剩余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