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住建厅:印发《福建省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建〔2024〕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福州市房管局、厦门市住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29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福建省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书面反馈省厅安办,传真:0591-87615604,电子邮箱:fjfwpcb@qq.com。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19日

《福建省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福建省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房屋安全鉴定是判断房屋安全状况、确定房屋能否安全正常使用的重要技术手段。目前,国家规定的涉及房屋安全鉴定的种类繁多,但对鉴定机构的条件、以及鉴定活动的监管并无统一规定要求。
2020年以来,省住建厅就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先后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鉴定管理的通知》(闽建办安〔2020〕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建安〔2021〕1号)等,通过各地公布鉴定机构名单信息、规范鉴定报告编制、加强监督检查等手段,逐步规范鉴定活动。由于我省对鉴定管理的有关内容,散落在相关文件中,有必要在总结近年来的有关制度和工作经验基础上,制定专门的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定,统一规范我省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二、起草过程根据年初厅制度树的计划,厅安办会同法规处着手起草《福建省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是与厅法规处、司法厅立法三处、省建科院、省建设法制学会联合开展课题研究,广泛收集梳理全国各级住建部门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研究、借鉴。
二是积极开展调研论证,今年6月,结合《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立法工作赴浙江省开展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调研,浙江省住建厅、司法厅、建科院参与座谈;9月,赴厦门市住房局开展专题调研。
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向设区市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有关单位公开征求意见,共征集意见30余条,在此基础上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送审稿)》。
三、关于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办法》采用章节式结构,包括总则、鉴定机构、鉴定委托、鉴定活动、监督管理、附则,共六章二十八条。
(一)关于房屋安全鉴定界定和适用原则的问题
为保证《办法》针对性、专门性,根据我省工作实际并借鉴外省经验,明确房屋安全鉴定是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等,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调查、检测、分析验算和评定等一系列活动,包括可靠性鉴定、安全性鉴定、危险性鉴定和抗震鉴定等”(第三条);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公正、科学”的原则(第四条)。
(二)关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条件要求的问题
为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等综合考虑,《办法》对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单位的资质,人员、设备配置做了具体要求(第六条),明确具有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同时具有地基基础、建筑材料(或见证取样)、主体结构、钢结构等专项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外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取得入闽备案);或按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可以承担房屋安全鉴定活动;要求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信息公开,向社会公开符合条件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单(第七条),并要求已进入名单的机构停业或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信息变更的,要及时书面报告(第八条)。
(三)关于委托鉴定类型确定的问题
鉴定类型是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的前提。为此,《办法》明确了房屋安全鉴定类型确定的基本原则(第十条),并明确要求“危险性鉴定和使用性鉴定报告均不得作为判定房屋安全的依据。生产经营类房屋开业前需要进行鉴定的,应进行可靠性鉴定或安全性鉴定,严禁仅进行使用性鉴定或危房鉴定”(第十一条),进一步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四)关于鉴定活动开展的问题
《办法》突出“责任到人”的特点,明确房屋安全鉴定项目负责人、房屋鉴定的现场检查检测人的从业经历(第十四条),要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由亲历现场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鉴定人员编制,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或鉴定人员、项目负责人和报告的签字(签发)人员、签章不符合要求的鉴定报告不予采信(第十五条)。为充分发挥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对房屋安全工作的提示作用,《办法》明确了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危险房屋、经抗震鉴定为不符合要求的房屋的处置方式(第十七、十八条),并要求鉴定机构建立项目鉴定档案,保证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数据、原始资料的可追溯性(第十九条)。因房屋安全鉴定结果引发的争议问题也不容小视,为避免产生群诉群访事件,《办法》向房屋鉴定结果利害关系人提供了指引,明确了重新鉴定或向相关协会对鉴定结果进行判定等路径(第二十条)。包含建筑幕墙检测鉴定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和相关人员应具备建筑幕墙检测资质(外省检测机构应按规定进行入闽备案)及建筑幕墙设计复核、安全性评价的检验能力,具体详见《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幕墙安全隐患排查的通知》(闽建安函〔2023〕71号)。
(五)关于鉴定数据上传
鉴定机构应将鉴定报告自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鉴定报告、计算书、原始记录等相关资料上传“福建省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福建省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目前已实现鉴定报告上传,计算书、原始记录上传启用时间另行在系统上通知。
(六)关于监督管理的问题
为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监管,《办法》明确了对鉴定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在鉴定活动弄虚作假、鉴定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转让名义承揽鉴定业务、转包鉴定业务或鉴定活动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鉴定机构,移除鉴定机构名录(第二十二条);同时,鉴定人员在鉴定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或鉴定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鉴定活动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在全省实行差异化重点监管。此外,要求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建立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信用评价机制,并根据信用评价情况实施差异化管理(第二十四条)。

原文地址:https://zjt.fujia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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