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营造良好的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做到既能压实企业责任,又能减轻企业负担,把监督重点转移到标后管理,达到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目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文件制定背景
近年来,建筑市场秩序持续向好发展,尤其是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标后履约情况更加规范。但违法分包、挂靠、转包等问题并未杜绝,建筑市场的违法行为不仅扰乱市场秩序,更会给工程建设带来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从近年来发生的安全事故来看,项目经理、监理人员、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履职不力成为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个别违规项目采取代人签署施工文件、随意变更人员、虚假考勤等方式逃避监管,给建筑工程带来极大安全隐患。
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及省住建厅相关文件,对建筑工程部分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进行了明确,但对关键岗位人员履职、考勤、变更等未做出具体规定。
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把监督重点转移到标后管理,对于压实企业责任,减轻企业负担,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具体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关于制定过程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坚持“项目为王、环境是金”理念,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引导企业遵法守法、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我局按照《淮安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2022年2月启动,经过评估论证、收集参考资料、起草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召开专题讨论会、公平性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等,最终得以出台。
三、主要制度
《办法》主要明确了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范围,即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含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承接施工业务的工程总承包单位,下同)的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量员、施工员等,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并对各类人员在职责岗位需求、入岗离岗、日常管理、人员变更、到岗时间、业绩认定、考勤办法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特别提示
1.淮安市建筑领域务工人员实名制管理公共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淮建通”)在全市统一实施建设项目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岗履职的监管工作。“淮建通”记录的管理数据作为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企业履行项目管理义务、落实标后履约、人员在岗履职情况以及开展业绩认定、评奖评优、资质资格办理、诚信评价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2.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配备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
3.企业可根据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安排,编制人力资源配备计划,分阶段配备关键岗位人员,报建设单位同意和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按人力资源配备计划实施。
4.经建设单位同意,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在我市同时担任不超过3个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对同时担任数个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单位应在其监理的每个建设工程项目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或指定一名符合条件的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兼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5.除下列情形外,企业自中标(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以及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所有关键岗位人员不得申请变更。对擅自变更或撤离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1)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2)注册证书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或被依法注销撤销的;
(3)岗位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考核证书失效的;
(4)因患病、发生意外等身体原因不能在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的;
(5)被建设单位认为履责不力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6)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有效考勤标准为:当日考勤次数不得少于两次,当日在施工现场履职时间不少于4小时,且最早和最晚考勤时间间隔不得小于4小时。不满足以上要求的为无效考勤,按当天缺勤计算。
7.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率=当月实际到岗总天数/当月施工天数(当月施工天数按22天计,对于实际施工天数不足22天的,项目应通过“淮建通”平台进行报备,当月施工天数按实际施工天数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