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关于明确我市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有关事项(试行)

苏住建建〔2022〕56号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苏州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22〕229号),经研究,现就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评定分离”确定中标人的程序

(一)招标人应在招标前,将确定“评定分离”方案作为“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形成会议纪要。“评定分离”方案应包括:“评定分离”相关工作规程、评标办法、定标因素、定标方案、定标委员会组成等。

招标人应将“评定分离”方案和会议纪要作为招投标资料,招标发包时应当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备案。

(二)采用“评定分离”确定中标人的招标项目,评标办法、定标因素、定标方案及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时同时发布。

评标办法、定标因素、定标方案原则上不得修改。招标人确需修改,应重新形成“三重一大”会议纪要,提交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同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并明确修改原因。

(三)定标方案包括权重票决法、单因素法。定标因素包括必选定标因素和参考定标因素,合计权重100%。

1.必选因素(20%≤每项因素权重(暂定)≤35%)

(1)报价因素;

(2)拟派项目管理团队人员配备状况、企业或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

(3)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新发布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或综合考评结果(有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优先使用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4)设计方案(如为方案设计招标、工程总承包招标)。

2.参考定标因素(最多可选三项,合计权重≤10%)

(1)企业资质等级;

(2)评标报告以及技术咨询建议;

(3)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新发布的投标行为及标后履约考评结果;

(4)近6个月苏州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情况;

(5)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的能够反映投标人履约能力和水平的因素。

二、明确资格预审项目招标人选择投标人相关事项

(一)评选因素应具体、明确、体现竞争性,不得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内容。不得以明示、暗示的方式指定或照顾在特定行政区域注册或纳税的企业,不得将特定行政区域和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选因素。

(二)评选因素分为必选因素和可选因素,合计权重100%。

1.必选因素(20%≤每项因素权重≤30%)

(1)资质等级;

(2)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新发布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或综合考评结果(有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优先使用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3)企业或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类似业绩(应明确评价指标,可以是造价、面积、高度、跨度等量化指标);

(4)拟派团队管理结构及人员配备情况(建设工程注册类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

2.可选因素应根据项目情况合理设置,至多不超过两条。合计权重不超过10%。

(三)采用票决法的,应采用记名方式并注明投票理由。采用集体议事法的,先由评选小组成员依次各自发表意见,经讨论研究,最终由组长确定投标人名单。评选小组成员及组长发表的意见应予书面记录。

投票理由和集体议事的书面意见应围绕定性评选因素展开,书面意见应有事实和理由的支撑,观点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含糊其辞。

(四)招标人应将评选过程资料作为招投标资料备案存档,过程资料应包含评选小组组成、监督小组组成、评选方式和评选因素、评选程序资料、评选小组各成员及组长投票理由、书面意见、评选结果、监督意见、音像资料等内容。

三、加强招投标的核查、通报、监督

(一)资格预审项目招标人选择投标人时,选择注册地为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域(区、县级市级)的投标人(以下称为本地投标人)数量为投标人半数以上时,招标人应将相关情况说明提交招投标监管机构,各地招投标监管机构将评选过程资料及结果报送至苏州市住建局,苏州市住建局将对评选过程重点核查;本地投标人数量为投标人三分之二以上时,苏州市住建局将该情况提请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核查。

(二)资格预审项目招标人选择投标人的评选方式、评选因素及要求投标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予以明确。苏州市住建局每季度通报全市范围资格预审选择投标人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管理团队人员配备情况将列入苏州市建筑业企业投标行为及标后履约考评内容,每季度予以公布。

(三)对各地政府有关部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评定分离”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以及地方保护、指定交易等虚假招标,且影响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资格的确定或者评标、中标结果的,一经查实,将作为违反相关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评定分离”操作导则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另行制定,供招标人参考。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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