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11821-2002《照片档案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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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1821-2002  前   言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GB/T 11821—1989《照片档案管理规范》。 本标准与GB/T 11821—198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的总体编排和结构按GB/T 1.1—2000进行了修改; 
——增加了目次和前言;
——调整了第5章“照片档案的整理”、第6章“照片档案的保管”的内容顺序,删除、修改了一些条 款,增加和细化了内容;
——关于“范围”,对标准的对象作了限定;放宽了标准的适用界限(1989年版的第1章;本版的第1 章);
——增加了若干引用标准及文件,删除了个别引用标准(1989年版的第2章;本版的第2章); 
——删除了“常规照片档案”、“大照片”、“大底片”等术语(1989年版的3.1.1,3.3,3.4); 
——增加了“收集要求”的内容,“收集时间”更为具体(1989年版的4.3.4.2;本版的4.2,4.3); 
——增加了“照片、底片的鉴定”内容、保管期限和密级的划定;(见5.2);
——增加了底片册、照片册的册内备考表、册封面、册脊、册排列等内容(见5.3.6,5.3.7,5.3.8,5.3.9,5.4.8,5.4.9,5.4.10,5.4.11);
——增加并详述了照片号的两种格式及其编号方法(1989年版的5.2.1.1;本版的5.4.3); 
——增加并详实了照片的分类方法(1989年版的5.3.1;本版的5.4.1);
——“说明”的内容有所增加和调整。将“总说明”和“分说明”的提法改为“组合照片说明”和“单张 照片说明”,并细化了其内容。单张照片说明中增加了“题名”项及非必备的“密级”项。“文字 说明”项的内容填写较前版灵活。单张照片说明的格式亦有所调整。同组照片增用了“组联符 号”(1989年版的5.2;本版的5.4.6,5.4.7);
——底片袋的规格、“说明”横写的宽度下限、文字说明的字数上限、照片题名的字数上限等均不再 作要求(1989年版的6.3.1,5.2.4.1,5.2.2.2,5.3.6);
——废除了底片的分类、大底片和大照片的卷放、卷皮格式、案卷题名等内容(1989年版的5.1.1,5.1.3,5.3.10,5.3.8,5.5.2);
——废除前版“编目”的内容,新拟“照片档案目录的编制”,分为“目录的著录”、“目录的编制”两个 条款,大大充实了其内容(1989年版的5.4;本版的5.5);
——变“册内目录”为选择性目录,增加了要求必备的“基本目录”(1989年版的5.3.6;本版的5.5.2.2);
——删除了底片盒、卷筒纸芯、被污染的黑白底片要水洗处理等内容(1989年版的6.3.3,6.3.4,6.4.1);
——增加或细化了对底片袋、存贮柜的要求(见6.1.1,6.1.3);
——废除了前版对保存底片和照片的温度、湿度要求,代之以更加科学的与有关国际标准等效的温 度、湿度要求(1989年版的6.1.1,6.1.2;本版的6.2);
——增加了空气调节和净化的要求(见6.3); 
——增加并细化了保管要求和措施(见6.5);
——增加了规范性附录“册内备考表”(见附录A); 
——增加了规范性附录“册脊”(见附录B);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芯页格式参考示例(一)”(见附录C.1);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芯页格式参考示例(二)”(见附录C.2);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照片档案基本目录参考示例”(见附录D)。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附录C、附录D、附录E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档案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档案局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薄古、魏伶俐、孙刚、王良城、蔡毅。 本标准首次发布时间:1989年10月25日。

 本标准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委托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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