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15773-2008《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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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5773—2008 前   言 本标准代替GB/T 15773—1995《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验收规范》。本标准与GB/T 15773—1995相比,作如下修改:
a)修正了适用范围,明确了验收对象的投资方,包括中央、地方和引用外资。
b)验收分类中,明确了纸质文件的要求,并将脚注做了修改:
1)增加“及其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公司”。
2)将“乡级政府”修改为“乡级政府或以上”。
3)将“县级”修改为“县级政府或以上”。
c)验收组织中去掉“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等,改“实施主持单位”为“项目责任主体”。
d)对原标准4.3.1做了修改,将原标准中按措施的五个方面进行验收,改为按实际完成措施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
e)验收申请报告中,增加了监理单位的阶段监理报告。
f)提出了补充建立电子档案的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和附录D均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水利部提出。
本标准由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水利部水土保持司、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黄河水利委员会上中游管理局、黄河水利委员会农村水利水土保持局、长江水利委员会水土保持局、松辽水利委员会农田水利处、珠江水利委员会农田水利处、淮河水利委员会农田水利处、海河水利委员会农田水利处、北京林业大学水土保持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段巧甫、刘万铨、苏仲仁、周录随、范起敬、郭索彦、鲁胜力、宁堆虎、张长印、陈法扬、余新晓、陈丽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5773—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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