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必懂 | 专票和普票到底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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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票和普票到底有什么区别?

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票是最基本的会计原始凭证、是记录经济活动内容的载体、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工具、是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重要依据、是国家监督经济活动,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当翻看《发票管理办法》你会发现,它是这么给发票下定义的: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这里将发票定义为“收付款凭证”,也就是它具有收款、付款凭证的作用,这是代表了其收据的作用。在实务中,一般业务往来中,很少有人会想到和用到这个作用。在法院诉讼中,以此为依据将已经收到发票作为证明自己已经付款的证据,那法院会不会支持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中第五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可以看到,如果是想用增值税专票及抵扣资料来证明已经交付标的物的,只要买方不认可,那么就需要补充证据,也就是无法单独用增值税专票来证明合同标的物已经交付了。但是,如果是购销双方约定,或者双方平时的交易习惯就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的,买方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付款了的,法院应该支持,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

也就是说,要将普通发票作为付款的证据,需要符合条件,要么就是双方在合同中就约定了将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要么就是双方平时的交易习惯就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所以不是什么情况下,普通发票都可以作为付款证据的,当然,因为《发票管理办法》上确实规定发票是收付款凭证,而且双方的交易习惯也需要证据去证明,为了避免产生法律上的争议,建议在合同中约定,发票不做为收付款凭证,如果是先开票后付款的,那么建议让发票签收人在发票背面写上“发票对应的款项未支付“。

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票”)主要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票”)是我国实施新税制的产物,是国家税务部门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而设定的,专用于纳税人销售或者提供增值应税项目的一种发票。专票具有普票所具有的内涵,它不仅是记载商品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的财务收支凭证,还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法定凭证,对增值税的计算起着关键性作用。

下面小编就专票和普票的主要区别做了一个汇总,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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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别维度

专票

普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