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省发文,已禁限使用外墙外保温系统,传统外墙保温系统几乎全被禁限!
江西
9月21日,江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对<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外墙保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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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高层建筑采用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和仅通过粘接锚固方式固定的外墙保温装饰一体化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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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燃烧性能指标低于B1级的保温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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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选用外墙内保温、外墙自保温、复合保温和装配式新型外墙保温系统,限制采用保温浆料和仅通过粘结固定的保温板等形式的外墙外保温系统。
本通知适用于建筑外围护结构采用板材、浆料、块材及预制复合墙板等墙体保温材料或构件的外墙保温工程的房屋建筑工程。
四川
9月22日,四川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第一批)>的公示》,保温隔热材料方面:
以下禁限使用:
1、采用六溴环十二烷作为阻燃剂生产的保温材料。
2、B2、B3级保温材料。
3、浆料类保温材料。
以下推广使用:
1、真空玻璃。
2、现浇混凝土免拆模板保温系统。
3、建筑楼面保温隔声一体板。
具体范围和技术措施如下:
原文链接:
http://jst.sc.gov.cn/scjst/gongshitg/2022/9/22/dc332d26148e49ef98d4eba37c634a6a.shtml
河北
河北省住建厅印发《河北省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统一技术措施》,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7月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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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按本《通知》规定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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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在建项目,未执行本《通知》规定的,要压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加强建筑物外墙外保温工程的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隐患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处理解决,落实建筑物内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和制度,确保工程安全可靠。
以下禁限使用:
1、施工现场采用胶结剂或锚栓以及两种方式组合的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
2、燃烧性能为B2级材料。
3、再生料生产的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
以下推广使用:
一、技术体系
1、现浇混凝土内置保温体系
2、钢丝网架复合板喷涂砂浆外墙保温体系
3、大模内置现浇混凝土复合保温板体系
4、大模内置现浇混凝土保温板体系
二、保温产品
1、不燃保温材料
2、不燃保温材料(内嵌双侧镀锌钢丝网片)
3、石墨聚苯板(GEPS)
4、模塑聚苯板(EPS)
5、硬泡聚氨酯板(PUR)
6、石墨挤塑板(石墨XPS)
7、挤塑板(XPS)
具体范围和技术措施如下:
宜昌
2021年5月31日,宜昌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征求《宜昌市建设工程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技术、材料、工艺和设备目录(第二批)》修改意见的通知,在第二批禁限目录中显示:
1、施工现场采用胶结剂或锚栓以及两种方式组合的施工工艺外墙外保温系统(保温装饰复合板除外)
限制使用范围:限制在新建的27米以上住宅以及24米以上公共建筑工程的外墙外侧作为主体保温系统设计使用。
2、保温装饰复合板外墙外保温系统:
岩棉保温装饰复合板
燃烧性能为B1级保温装饰复合板
限制使用范围:限制在新建的80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外墙外侧作为主体保温系统设计使用。
3、轻集料(无机、有机)砂浆外墙外保温系统
禁止使用范围:禁止用于新建的住宅、公共建筑工程的外墙外侧作为主体保温系统设计使用。
这三类建筑材料均推荐选用的内容:
优先采用外墙内保温、外墙自保温、复合保温和装配式新型外墙保温系统技术。
重庆
2021年3月26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发《关于禁限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有关技术要求》的通知。通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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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2年1月1日起,通过施工图审或因设计表更等原因需重新开展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的主城都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禁止采用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和仅通过粘结锚固方式固定的外墙保温装饰一体化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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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2年7月1日起,通过施工图审或因设计表更等原因需重新开展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的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禁止采用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和仅通过粘结锚固方式固定的外墙保温装饰一体化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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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提升非承重墙体砌块自保温、结构与保温一体化、预制保温外墙板等墙体自保温技术应用规模。
嘉兴
2020年12月,嘉兴市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民用建筑节能保温材料(产品)使用的通知》,从产品材料、施工工艺、使用场所等三方面明确限制了外墙外保温系统的使用条件。
该规定限制使用无机轻集料砂浆和保温装饰一体化板等外墙外保温系统,禁止使用胶结剂或锚栓以及两种方式组合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施工工艺,禁止岩棉保温装饰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外墙外侧作为主体保温系统设计使用,禁止在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青少年宫和养老院二层及以上部位使用保温装饰一体化板,慎用挤塑聚苯板作为楼板保温构造材料。
上海
2020年10月13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了《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五批)》。要求2020年11月1日前未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的项目以及2020年12月31日前尚未开始墙体节能工程施工的项目严格执行。
关于保温装饰复合板外墙外保温系统设计使用,《目录》的规定如下:
文件原文:
为进一步压实参建责任主体质量责任,不断提升房屋建筑外墙保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水平,推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赣建字〔2021〕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草拟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外墙保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如有意见建议,请于10月5日前书面反馈至省城镇发展服务中心。联系人:陈磊,联系电话:0791-88100251,邮箱:58162585@qq.com。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外墙保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9月20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外墙保温工程
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压实参建责任主体质量责任,特别是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质量责任,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外墙保温工程施工质量和竣工验收等环节不走过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赣建字〔2021〕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各地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和有关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认真遵照执行:
一、严把选材用材关
(一)合理选用采购保温材料。外墙保温工程必须选用性能指标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及设计要求的保温材料,不得选用已限制和禁止类产品。禁止在高层建筑采用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和仅通过粘接锚固方式固定的外墙保温装饰一体化系统。禁止使用燃烧性能指标低于B1级的保温材料。按照合同约定,保温材料由施工单位采购的,建设、设计单位不得指定材料生产企业及供应商。
(二)规范保温材料见证检验。保温材料、产品进场验收合格后,应在监理或建设单位的见证下,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规定送至建设单位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性能进行复验(含除不燃材料外的燃烧性能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施工总承包单位严禁使用未经复验或复验不合格的保温材料。对于复验不合格的保温材料,不再进行二次复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相应批次材料按照相关规定在监理或建设单位的见证下,做退场处理。
二、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三)落实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制度。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时,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应重点对外墙保温系统、保温材料与现实施工工艺、方法的匹配度等进行洽商沟通,确保外墙保温系统、保温材料可靠,施工工艺可行,并形成书面记录。设计单位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交底时,重点明确外墙防开裂渗漏、防空鼓脱落等具体构造做法和相关施工技术要求,确保外墙保温施工质量。
(四)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在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前应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按规定报监理单位审批;没有监理单位的,报建设单位审批。专项施工方案应包含保温层和主体结构连接、抹面层和主体结构连接、防止开裂和脱落、收口密封防水、防磕碰、薄弱部位抗裂增强等细部构造做法,保温层保护措施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材料进场还应明确见证取样检验工作要求,具体内容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有关规定执行。专项施工方案发生变更的,应重新报审。采用“四新”技术及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的外墙保温工程,按照“谁主张谁论证”的原则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进行专家论证。
(五)坚持样板引路制度。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件),经实体检验试验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组织参建各方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外墙保温工程样板间(件)施工记录》,详见附件一。样板间(件)保温材料进场检验复验、实体检验、验收记录等施工技术资料应纳入工程技术档案。
(六)强化技术交底和培训。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及时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和样板间(件)进行技术交底,并组织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重点对粘结、锚固、安装等施工工艺要点,以及阴阳角、门窗洞口、墙屋面交接处等细部构造做法进行交底,形成交底记录。交底和培训必须落实到每一位现场施工人员。
(七)加强工序检查。各施工工序应加强质量控制,施工单位完成每道工序后,除了自检、质量员检查外,还应进行工序交接检查,上道工序应满足下道工序的施工条件和要求,同样相关专业之间也应进行交接检验。未经监理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隐蔽或下一道工序施工。
(八)编制外墙保温工程实体检测方案。外墙保温工程质量验收前,应进行现场实体检测。检测前,受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应会同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共同编制《建筑外墙保温工程实体检测方案》,检测方案应:保温材料复验和保温工程实体检测两部分,以及现场抽样方法、抽样数量等内容,抽样部位在施工现场随机抽样。检测方案按规定报监理单位审批后,由检测结构填写《建筑外墙保温工程实体检测方案登记表》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登记,详见附件二。外墙保温工程实体检测方案未登记的,不得开展实体检验。监督机构重点核查现场抽样方法、抽样数量等内容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有关要求。外墙保温层完工后,抹面层施工前,检测机构应完成保温板拉伸粘结强度、粘结面积比剥离检验和锚固件现场拉拔试验;外墙施工完成后,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前,完成外墙节能构造实体检测。
(九)强化外墙保温工程质量验收。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负责人参加外墙保温工程质量验收。验收时,应重点核查保温材料质量证明文件、进场检验记录、进场复验检测报告,外墙保温工程实体检验报告等是否齐全。保温材料进场复验报告不是见证检验报告的,不能作为验收依据。
三、落实参建责任主体质量责任
(十)压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外墙保温工程应纳入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建设单位不得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应督促设计单位做好外墙保温专项设计,优先选用外墙内保温、外墙自保温、复合保温和装配式新型外墙保温系统,限制采用保温浆料和仅通过粘结固定的保温板等形式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质量检测经费,严格落实见证检验制度。外墙保温工程在保修期外的维保义务由建设单位负责,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保修期内的由施工单位按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压实参建单位质量责任。房屋建筑外墙保温工程参建责任主体各方应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施工质量安全。设计单位应对外墙保温工程设计质量和深度负责,设计施工图中应明确外墙保温系统重点部位、关键节点的大样图,不得简单照搬标准和图集,明确外墙保温系统防空鼓开裂、防脱落的加强措施和施工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外墙保温工程设计质量承担审查责任,对施工图审查意见负责;施工单位对外墙保温工程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外墙保温工程在保修期内的由施工单位按规定有关规定落实保修义务;监理对外墙保温工程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材料供应商对所提供的外墙保温材料质量负责;检测单位对所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四、强化质量监督抽查
(十二)加强参建主体质量行为检查。各级住建设主管部门应强化对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和各参建各方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建设单位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加强对外墙保温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等情况的监督抽查,对施工单位相关隐蔽工程技术资料,监理单位相关施工监理日志,设计与监理相关技术变更、整改通知单实施情况,易燃、易损等保温材料现场运输、堆放、储存以及防火要求的抽查,督促参建各方切实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职责,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十三)加强外墙保温材料和实体质量的监督抽查。各级住建设主管部门应参与样板间(件)的验收和外墙保温工程的实体检测。在日常监督过程中,发现有关责任主体未落实保温材料和实体质量见证取样检验制度,或被群众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情况属的,应进行监督抽测。抽测结果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罚则,依法对相关建设、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作不良行为记录,并上网公开曝光。
本通知适用于建筑外围护结构采用板材、浆料、块材及预制复合墙板等墙体保温材料或构件的外墙保温工程的房屋建筑工程。
附件:
一、外墙保温工程样板间(件)施工记录
二、建筑外墙节能工程实体检测方案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