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FJ01-2015《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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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的通知 国人防〔2015〕10号 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民防办),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已通过审查,现批准为人民防空行业标准,编号RFJ01-2015,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各地要结合实际,健全完善人防工程质量验收和评价体系,切实加强人防工程监督管理。 该标准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管理,国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RFJ01-2002)》〔2002〕国人防办字第6号即行废止。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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