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挂靠,不签字就没事?判1年罚5万!
只挂靠,不签字就没事?判1年罚5万! 很多人认为只要单纯的将证件挂靠到公司,不在任何文件上签字就万事大吉了。就算有一天东窗事发,也可以将自己撇的干干净净。
可现实真的会如此嘛?下面是人民法院案例库关于一则环评工程师挂靠的判刑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对社会公众开放,收录入库的参考案例都是具有重要指导作用的经典司法案例。
《林某鑫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出售环评报告资质页行为的定性》
一、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被告人林某鑫为牟取非法利益,与他人共谋成立公司并出售“环评报告资质页”(主要包括《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编制情况承诺书》《编制人员承诺书》《编制单位承诺书》《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环评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等材料)。
林某鑫指使被告人汪某在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先后注册成立锦华公司、悦华公司,林某鑫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经他人介绍,持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被告人靳某燕等分别“挂靠”在锦华公司等。挂靠在锦华公司的靳某燕收取费用3.5万元,并根据林某鑫的要求提供生活照片,用于伪造环评文件中环评工程师到项目现场踏勘的证明,但未实际参与环评报告编制、审核和签名。
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被告人林某鑫等人通过他人招揽业务,在被告人靳某燕等未实际参与任何编制环节,锦华公司、悦华公司也未开展任何环评工作的情况下,伪造环评工程师签名,将加盖上述公司印章的“环评报告资质页”,以每套300元至350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被告人汪某、谷某欢出售给他人,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林某鑫等人以锦华公司、悦华公司名义出售环评报告资质页,供他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48份、环境影响报告表879份,获利79.91万元。
相关生态环境部门认定,有25份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存在遗漏环境保护目标、隐瞒生态保护区等质量问题,所涉项目的环评文件批复已被环评审批部门依法撤销,相关项目因此被责令停产停业。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5日作出(2023)鲁0215刑初188号刑事判决:
认定被告人林某鑫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被告人汪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被告人谷某欢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被告人靳某燕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林某鑫作为承担环境影响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伙同被告人汪某、谷某欢、靳某燕,在未实际开展任何环评业务,亦不参与编制环评报告的情况下,出售环评报告资质页,为他人以涉案锦华公司、悦华公司资质、名义编制虚假的环评文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关于虚假证明文件的认定,经查,具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质的被告人靳某燕等未实际参与任何编制环节,涉案环境影响评价证明文件系伪造环评工程师签名。
经环保部门组织专家复核认为,相关涉案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项目涉及生态敏感目标错误、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不实、隐瞒生态环境保护区,以及未开展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等问题。
上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础资料不实、关键内容遗漏、数据结论错误等严重质量问题,无法客观反映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虚假证明文件”。
关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主观故意,经查,涉案锦华公司、悦华公司及相关人员未开展任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而是径行倒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资质页,用于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
根据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技术人员现场踏勘、开展环境现状调查等活动。
被告人林某鑫等人违反上述规定,未到涉案项目现场踏勘,未实际参与环境现状调查,直接出售环评文件资质页,为他人以上述公司资质和名义编制虚假的环境影响评价证明文件提供帮助的,依法应当认定为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主观故意。
被告人林某鑫等人通过出售《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等环评报告资质页,为他人以涉案锦华公司、悦华公司资质、名义编制环评文件提供帮助,违法所得79.91万元,涉案环评文件共计927份,涉及多个省市、众多行业领域的建设项目,扰乱环评市场秩序,破坏环评制度的公信力和有效性,危害生态环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以及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承担环境影响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未实际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直接出售环评报告资质页,供他人冒用资质、编制虚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