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住建局:项目经理、总监需每日两次考勤,4小时以内无效!
相关处罚
未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以5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将对典型违规项目予以公布,对相关企业、人员记诚信不良行为记录;取消相关企业、人员以及项目2年内参加我市标准化工地、自治区“草原杯”等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将相关企业、人员和项目在市级、自治区级乃至国家级媒体进行曝光,让不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的企业和人员无处遁形。
此前,南京、成都也发文明确项目经理、总监需每日两次考勤,4小时以内无效!
2020年5月9日,南京印发《南京市建筑工地现场主要管理人员考勤管理办法(暂行)》,要求施工现场采取人脸考勤管理,按日考勤,当天进退场时间间隔超过四小时计为有效考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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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原文:
各旗县区(开发区)住建局、市质量安全中心、市执法支队: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动态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劳动者权益,现将《呼和浩特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呼和浩特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动态管理,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建市[2019]18号)相关要求,全面提升我市建筑工人和现场管理人员实名制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论述为指导,按照自治区住建厅、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持续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互联网+监管”,以自治区建筑业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为依托,建立有效的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为建筑业改革发展和保障劳动者权益创造良好环境。
二、主要目标
通过提升我市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实名制管理水平,实现实名制管理在建筑施工现场全覆盖、人员到岗率达标,运用信息化手段达到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到岗履职、工人用工监管的常态化。逐步构建起高效、有力的现场从业人员监管体系,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建筑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
三、组织机构
成立呼和浩特市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海 鹰 市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张 青 市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保利 市住建局副处级干部
成 员:孙贝尔 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监管科
张计锁 市质量安全中心
刘布和 市执法支队
侯 勇 土默特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马新柱 托克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赵利明 和林格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邬应平 清水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汪 昊 武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任真平 新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王 军 回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李慧勇 玉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刘踔斌 赛罕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艾 强 开发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建设管理局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监管科,办公室主任由张青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王保利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孙贝尔及各旗县区住建局局长组成。
四、重点工作任务
(一)实名制与质量安全监管“线上”与“线下”联动,促进现场管理人员到岗履职。各级质量安全中心、建筑市场中心要以强质量、保安全、促文明为目标,进一步细化质量安全监督员工作任务。结合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监督员应日常登录实名制平台进行“线上”电子巡检,重点对项目是否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是否到岗履职进行监管:
1.检查以30天为一个周期,项目负责人月累计有效考勤天数达不到施工日80%(累计考勤天数少于24天)、项目总监月累计有效考勤天数达不到施工日60%(累计考勤天数少于18天)的,视为不到岗履职;
2.项目负责人月累计有效考勤天数少于12天,项目总监月累计有效考勤天数少于10天,作为转包挂靠违法违规行为线索,依法核实查处或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3.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应当按要求在项目现场自行完成进场和出场两次考勤,且在岗时间不得低于4小时,仅有进场或出场一条考勤信息,或进场、出场考勤时间间隔不足4小时的,视为无效考勤;
4.施工现场所有作业人员均应通过自治区实名制平台进行实名登记、考勤,不得遗漏。未进行实名登记的工人,不得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不能通过工资专用帐户发放工资;
5.各级质量安全中心、建筑市场中心应将落实不到位的项目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次月对其发包、分包情况、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同时对项目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和安全生产进行倒查,发现问题一并限期整改、停工直至处罚。
(二)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不落实实名制管理行为
对整改不到位、拒不整改的企业和个人,各级住建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1.未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的,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以5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2.项目管理人员存在不到岗履职情形的,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对项目经理行政处罚,并对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记诚信不良行为记录。
3.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进行处罚。
4.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企业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进行处罚。
(三)及时通报曝光,有效震慑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
各旗县区住建局应通过平台电子巡检的方式,逐项对不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度、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到岗率不达标的项目进行督促。对落实不力的项目、企业和个人处理后,报上一级住建部门。
我局将对典型违规项目予以公布,对相关企业、人员记诚信不良行为记录;取消相关企业、人员以及项目2年内参加我市标准化工地、自治区“草原杯”等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将相关企业、人员和项目在市级、自治区级乃至国家级媒体进行曝光,让不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的企业和人员无处遁形。
五、工作计划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2年9月6日至9月20日)
各旗县区住建局要将本方案要求通知到所有在建工地,各工地对照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各旗县区住建局同时开展全面排查,发现在建项目未及时开展实名制登记、考勤的,应要求其立即整改。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2年9月20日至12月31日)
各旗县区住建局根据自治区实名制平台和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对实名制登记、考勤制度落实不到位的项目、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予以严肃处理,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实名制管理查处情况表》(附件2,第一次报送时间为9月30日)。市住建局将通过实名制平台电子巡检和现场检查方式进行督查。
(三)长期坚持阶段(2023年1月1日后)
各旗县区住建局总结工作经验,建立常态化预警监控机制,将日常实名制管理薄弱、推进落后的施工企业及项目列为重点监查对象,在下一年度的工作中加大检查频次和执法力度,继续向我局报送查处情况。把好2023年开工、复工节点,狠抓工作落实,逐步实现实名制信息化监管。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政治站位,增强主责意识。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实名制平台是落实国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的要求,也是加强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信息化监管、整顿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抓手。各旗县区住建局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组织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并明确1名同志专职负责实名制管理工作,于9月10日前填写《主要领导及联络员信息表》(附件3)发送至旗县区市场监管群内。
(二)压实属地责任,强化层级监督。各旗县区住建局应高度重视属地项目实名制管理工作,按照上述工作时间节点要求认真部署、落实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扭转目前到岗率不达标的局面。市住建局将采取周通报、月排名方式,建立各旗县区住建局主要领导为成员的联络机制,对各旗县区项目管理人员到岗率指标进行通报排名;每两个月对项目管理人员到岗率排名靠后的旗县区住建局,约谈主要领导,限期上报工作情况说明,同时进行全市通报,抄送属地政府。
(三)建立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工程建设项目上的违法违规行为,往往不是单一、偶发的,各旗县区住建局主要领导要统筹部署,要督促属地质量安全中心、建筑市场中心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牢固树立“质量安全、建筑市场与实名制监管不分家”的意识,应相互促进、协调配合、联动监管、形成合力,发现一处问题,要对项目进行全面倒查、应管尽管,不得出现推诿扯皮等现象。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级住建部门要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短视频APP等渠道,对实名制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市住建局将定期选取典型案例,曝光违法违规行为,推广先进典型,形成有利于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水平提升的强大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