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运输厅:10月1日起,申请人可以申请一项或者多项公路养护资质

资质条件及认定

1、申请人

申请人不得使用母公司、子公司以及关联公司等外单位的相应资源。

申请人申请多项资质的,同一类技术人员以及净资产、技术设备等条件不作累加要求。

因企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而出现技术设备等资产未处置完成的情况,需经县级或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可。

2、技术人员

申请人应与技术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应已为企业技术负责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为其他技术人员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

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业绩应为其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身份参与完成的公路养护工程业绩。

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包括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地下结构)工程、交通工程、市政道桥、园林绿化等专业。

公路养护工、桥隧工、筑路工等与公路养护工程相关的技术工人,应取得人力社保部门或其授权机构、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等单位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净资产和财务状况

企业净资产指申请人申请公路养护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

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以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4、业绩

申请人提交的业绩应为工程质量合格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办法》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公路养护资质之日前5年或10年期间交(竣)工的公路养护工程业绩,超过时限的业绩不予认可。

非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业绩需经由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可,对于可通过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查询的养护工程业绩,视同经相关部门认可。

5、技术设备。申请人应满足各序列等级对技术设备的配置要求,拥有的技术设备以自有为主,并提交主要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


文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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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现将《浙江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8月2日

浙江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浙江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优化公路养护市场营商环境,进一步培育规范有序、竞争充分的养护市场,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公路养护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以下简称公路养护资质)的管理工作。

(二)职责分工

浙江省公路养护资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养护资质许可和管理工作。

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对公路养护资质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条件和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三)资质业务范围及条件

申请公路养护资质的单位应是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并具备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净资产、业绩等条件。公路养护资质业务范围及条件详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业务范围及许可条件》(附件1)。

二、资质申请与许可

(一)资质申请。拟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根据其具备的条件,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电子申请材料(附件2)。申请人可以申请一项或者多项公路养护资质。

(二)资质审核。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由县、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逐级提出审核意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资质许可决定。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电子版公路养护资质证书。申请人需要纸质证书的,可以同时制作。

(四)资质证书业务范围变更。已取得“可以承担二级及以下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申请“可以承担各等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的,应当提交满足相应条件的技术设备、企业业绩材料。经审查准予许可的,换发公路养护资质证书。

(五)告知承诺制。注册地在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包括舟山片区、宁波片区、杭州片区、金义片区等,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拟申请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的,可自主选择告知承诺方式。按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的申请人在线填报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申报表(附件3)和承诺书(附件4),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该申请并开展形式审查,24小时内作出许可决定。

准予许可的,申请人应在提出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承诺事项相应材料。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的30日内,按告知承诺制有关要求组织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情况核查。在情况核查中,发现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公路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的申请人不具备资质条件且无法联系的,或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其公路养护资质。

对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公路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完成情况核查前,不受理因申请人注册地迁出自贸试验区而提交的资质变更、重新核定申请。

三、资质条件及认定

(一)申请人

1.申请人不得使用母公司、子公司以及关联公司等外单位的相应资源。

2.申请人申请多项资质的,同一类技术人员以及净资产、技术设备等条件不作累加要求。

3.因企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而出现技术设备等资产未处置完成的情况,需经县级或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可。

(二)技术人员

1.申请人应与技术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应已为企业技术负责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为其他技术人员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

2.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业绩应为其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身份参与完成的公路养护工程业绩。

3.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包括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地下结构)工程、交通工程、市政道桥、园林绿化等专业。

4.公路养护工、桥隧工、筑路工等与公路养护工程相关的技术工人,应取得人力社保部门或其授权机构、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等单位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三)净资产和财务状况

1.企业净资产指申请人申请公路养护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

2.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以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四)业绩

1.申请人提交的业绩应为工程质量合格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办法》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公路养护资质之日前5年或10年期间交(竣)工的公路养护工程业绩,超过时限的业绩不予认可。

2.非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业绩需经由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可,对于可通过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查询的养护工程业绩,视同经相关部门认可。

(五)技术设备。申请人应满足各序列等级对技术设备的配置要求,拥有的技术设备以自有为主,并提交主要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

四、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职责,结合信用评价结果,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监督检查措施。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提供相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材料等,有关公路养护工程业绩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2.查阅相关资料。

3.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实施细则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三)数据共享。浙江政务服务网公路养护资质许可申报系统与浙江交通阳光监管平台、浙江省信用交通服务平台实现数据共享,推动并逐步实现部省数据共享。共享数据可以作为公路养护资质审查、信用管理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五、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业务范围及许可条件

2.浙江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申报材料清单

3.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申报表

4.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公路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许可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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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